投標人遲到,招標人能否與其他投標人協商同意接收遲交的投標文件并開標? 解讀:招標人不能與投標人協商同意接收遲交的投標文件并開標。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即使招標人征得其他投標人同意接收遲交的投標文件,也屬違法的約定,而違法的約定沒有效力。 此外,其他投標人雖然暫時同意招標人接收遲交的投標文件,但事后仍然有權對招標人的違法行為提出異議,甚至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因此,為保證招標的公正性,避免合規性風險,招標人的正確做法是拒收遲交的投標文件。 此外,對于招標投標中的不可抗力影響,特別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投標延誤這一情況,我們應該參照我國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的原則精神以及國際通行的招投標規則中的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投標延誤,投標人可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招標人可以酌情決定適當延長投標截止日期,或者接受投標人以傳真等方式提交的投標文件。